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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山東省新型建筑工業化產業鏈鏈主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山東省住建廳 發布日期:2023-12-15 瀏覽次數:169



魯建節科字〔2023〕5 號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推動新型建筑工業化全產業鏈發展的意見》《山東省新型建筑工業化全產業鏈發展規劃(2022-2030)》等文件要求,推行新型建筑工業化鏈主制,統籌協調推進全產業鏈發展,促進產業延鏈、補鏈、固鏈、強鏈,實現產業鏈一體化、集聚化發展,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制定了《山東省新型建筑工業化產業鏈鏈主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1213       


 

山東省新型建筑工業化產業鏈鏈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推動新型建筑工業化全產業鏈發展的意見》(魯建節科字〔2022〕5號)、《山東省新型建筑工業化全產業鏈發展規劃(2022-2030)》(魯建節科字〔2022〕9號),推行新型建筑工業化鏈主制,促進全產業鏈一體化、集聚化發展,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堅持“政府引導,市場主導”,全省新型建筑工業化產業鏈鏈主機制由“總鏈主、細分產業鏈主”構成,并設鏈主制工作辦公室。

第三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新型建筑工業化產業鏈鏈主機制實施管理,統籌協調新型建筑工業化全產業鏈發展,研究部署重大事項,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

第四條  總鏈主由具有市場主導力、創新引領力、品牌影響力、行業號召力、牽引帶動力,涵蓋新型建筑工業化科技研發、工程設計、生產制造、安裝施工、咨詢監理、運營維護等全產業鏈業務的頭部企業擔任。

第五條  根據產業鏈業務分工,劃分新型建筑工業化細分產業鏈。細分產業鏈主由在本細分產業內發展規模較大、創新能力較強、掌握關鍵技術、市場占有率較高、社會責任感強的排頭兵企業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擔任。

第六條  山東省新型建筑工業化產業鏈鏈主制工作辦公室負責鏈主制工作的綜合協調、指導推進、監督評價及日常工作,組織遴選認定鏈主企業,跟蹤了解產業鏈發展情況,提出推進鏈主制工作的措施建議。

第七條  總鏈主、細分產業鏈主由相關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單位自愿申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按照規定條件和程序遴選認定。

第八條  本辦法適用于山東省新型建筑工業化產業鏈鏈主遴選認定、監督管理和相關支持等。

第二章  鏈主申報認定

第九條  鏈主條件:

(一)基本條件

依法在山東省境內登記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近3年無嚴重不良信用記錄,未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和質量事故,建立企業首席質量官制度;政治可靠、積極作為、主動擔當,具有較強的社會責任感。

(二)規模實力

1.總鏈主:具有新型建筑工業化工程設計、生產制造、安裝施工等全產業鏈業務能力,擁有施工總承包特級、設計甲級等資質,累計承攬裝配式建筑工程100萬平方米以上,且申報時最近一個年度為全省建筑業綜合實力前30強企業。近3年承建工程榮獲1項以上(含,下同)國家級3項以上省級工程質量獎項;獲得1項以上國家3項以上級科技獎項。

2.細分產業鏈主:在細分產業領域內,發展規模位于全省前列,業內知名度較高,擁有與業務相應的建筑業相關資質,獲得過省部級及以上科技獎項,掌握與新型建筑工業化相關的關鍵技術,具有較為豐富的新型建筑工業化相關業績。

(三)科研能力

具有較強的研發實力,研發費用占營業收入比重原則上不低于1%,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主編或參編過3個以上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具備國家級、省級高層次領軍人才、團隊,或擁有國家級、省級科技研發創新平臺,或為國家、省級高新技術企業的優先考慮。

(四)帶動能力

企業財務狀況良好且具有較好的成長性,在新型建筑工業化領域品牌影響力、產業帶動能力、資源整合能力突出,產業鏈上下游合作企業不少于15家。積極參與產業鏈協同發展,牽頭組建協會、學會、聯盟等有關行業組織的優先考慮。

第十條  申報單位應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一)山東省新型建筑工業化產業鏈鏈主申報書;

(二)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專利證書、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專項審計報告、科研成果、標準規程、獲獎證書、業績清單、人才隊伍清單、相關合同等證明材料;

(三)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的聲明。

第十一條  申報與認定程序:

(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印發鏈主申報通知,進一步明確細化鏈主申報條件、申報材料等。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發動本轄區內符合條件的單位申報;

(二)申報單位向所在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報,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初審,擇優推薦上報。駐魯央企、高等院校及省屬企業、科研機構可直接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申報;

(三)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專家對申報單位進行形式審查、會議評審,必要的進行現場核查;

(四)通過形式審查、會議評審、現場核查的,在山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網站上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予以認定和公布,并頒發“山東省新型建筑工業化產業鏈鏈主標識牌匾

第三章  工作責任與支持措施

第十二條  總鏈主負責聯系協調全產業鏈各細分產業鏈,發揮在資本運營、勘察設計、物資采購、新技術應用和施工管理等方面的資源整合能力,牽頭搭建全產業鏈發展合作和科技創新平臺,繪制產業鏈圖譜,梳理產業鏈重點配套企業清單,建立全產業鏈發展自律機制,聯合開展共性關鍵技術攻關和技術成果轉化,組織行業合作交流活動,帶領抱團開拓省外海外市場,帶動產業鏈各方主體協同發展。

第十三條  細分產業鏈主負責協調推動本細分產業發展和技術創新,繪制產業鏈圖譜,梳理產業鏈企業清單,提出產業鏈發展相關政策建議,圍繞建筑業工業化、綠色化、數字化轉型,打造典型工程或產業項目,樹立細分產業發展標桿,引領發展一批專精特新企業,積極向外輸出技術、產品、管理模式、咨詢服務,促進產業鏈企業高質量、高水平發展。

第十四條  認真落實國家、省適用于新型建筑工業化產業鏈發展的財稅、科技、環保、金融、人才、容積率、商品房預(銷)售等方面的各項優惠政策,支持產業鏈發展和項目建設。及時宣傳報道新型建筑工業化產業鏈發展典型經驗和做法,積極營造良好發展氛圍。

第十五條  對符合條件的總鏈主、細分產業鏈主,優先授予“齊魯建造品牌”標識;協調有關部門,支持鏈主申請企業技術中心、技術創新中心及小巨人、瞪羚、獨角獸、單項冠軍、質量標桿企業、科技型企業等認定。

第十六條  鼓勵各地結合實際加大對鏈主支持力度,并在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行業監管中實施分級分類管理。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對總鏈主、細分產業鏈主實行動態管理,定期調度工作推進情況,開展年度實施情況評估,對工作落實到位、積極作為的給予表揚激勵,對工作不主動、成效不明顯的組織整改,必要的予以調整。

第十八條  總鏈主、細分產業鏈主應每季度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提交產業鏈發展情況報告

第十九條  總鏈主、細分產業鏈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山東省新型建筑工業化產業鏈總鏈主或細分產業鏈主認定

(一)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

)發生重(特)大質量和安全事故;

)被列入異常經營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或出現其他嚴重不良信用行為、違法行為

(四)不再滿足總鏈主、細分產業鏈主申報條件;

(五)對產業鏈工作不主動、成效不明顯,經整改達不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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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建節科字〔2023〕5 號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推動新型建筑工業化全產業鏈發展的意見》《山東省新型建筑工業化全產業鏈發展規劃(2022-2030)》等文件要求,推行新型建筑工業化鏈主制,統籌協調推進全產業鏈發展,促進產業延鏈、補鏈、固鏈、強鏈,實現產業鏈一體化、集聚化發展,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制定了《山東省新型建筑工業化產業鏈鏈主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1213       


 

山東省新型建筑工業化產業鏈鏈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推動新型建筑工業化全產業鏈發展的意見》(魯建節科字〔2022〕5號)、《山東省新型建筑工業化全產業鏈發展規劃(2022-2030)》(魯建節科字〔2022〕9號),推行新型建筑工業化鏈主制,促進全產業鏈一體化、集聚化發展,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堅持“政府引導,市場主導”,全省新型建筑工業化產業鏈鏈主機制由“總鏈主、細分產業鏈主”構成,并設鏈主制工作辦公室。

第三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新型建筑工業化產業鏈鏈主機制實施管理,統籌協調新型建筑工業化全產業鏈發展,研究部署重大事項,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

第四條  總鏈主由具有市場主導力、創新引領力、品牌影響力、行業號召力、牽引帶動力,涵蓋新型建筑工業化科技研發、工程設計、生產制造、安裝施工、咨詢監理、運營維護等全產業鏈業務的頭部企業擔任。

第五條  根據產業鏈業務分工,劃分新型建筑工業化細分產業鏈。細分產業鏈主由在本細分產業內發展規模較大、創新能力較強、掌握關鍵技術、市場占有率較高、社會責任感強的排頭兵企業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擔任。

第六條  山東省新型建筑工業化產業鏈鏈主制工作辦公室負責鏈主制工作的綜合協調、指導推進、監督評價及日常工作,組織遴選認定鏈主企業,跟蹤了解產業鏈發展情況,提出推進鏈主制工作的措施建議。

第七條  總鏈主、細分產業鏈主由相關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單位自愿申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按照規定條件和程序遴選認定。

第八條  本辦法適用于山東省新型建筑工業化產業鏈鏈主遴選認定、監督管理和相關支持等。

第二章  鏈主申報認定

第九條  鏈主條件:

(一)基本條件

依法在山東省境內登記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近3年無嚴重不良信用記錄,未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和質量事故,建立企業首席質量官制度;政治可靠、積極作為、主動擔當,具有較強的社會責任感。

(二)規模實力

1.總鏈主:具有新型建筑工業化工程設計、生產制造、安裝施工等全產業鏈業務能力,擁有施工總承包特級、設計甲級等資質,累計承攬裝配式建筑工程100萬平方米以上,且申報時最近一個年度為全省建筑業綜合實力前30強企業。近3年承建工程榮獲1項以上(含,下同)國家級3項以上省級工程質量獎項;獲得1項以上國家3項以上級科技獎項。

2.細分產業鏈主:在細分產業領域內,發展規模位于全省前列,業內知名度較高,擁有與業務相應的建筑業相關資質,獲得過省部級及以上科技獎項,掌握與新型建筑工業化相關的關鍵技術,具有較為豐富的新型建筑工業化相關業績。

(三)科研能力

具有較強的研發實力,研發費用占營業收入比重原則上不低于1%,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主編或參編過3個以上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具備國家級、省級高層次領軍人才、團隊,或擁有國家級、省級科技研發創新平臺,或為國家、省級高新技術企業的優先考慮。

(四)帶動能力

企業財務狀況良好且具有較好的成長性,在新型建筑工業化領域品牌影響力、產業帶動能力、資源整合能力突出,產業鏈上下游合作企業不少于15家。積極參與產業鏈協同發展,牽頭組建協會、學會、聯盟等有關行業組織的優先考慮。

第十條  申報單位應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一)山東省新型建筑工業化產業鏈鏈主申報書;

(二)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專利證書、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專項審計報告、科研成果、標準規程、獲獎證書、業績清單、人才隊伍清單、相關合同等證明材料;

(三)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的聲明。

第十一條  申報與認定程序:

(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印發鏈主申報通知,進一步明確細化鏈主申報條件、申報材料等。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發動本轄區內符合條件的單位申報;

(二)申報單位向所在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報,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初審,擇優推薦上報。駐魯央企、高等院校及省屬企業、科研機構可直接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申報;

(三)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專家對申報單位進行形式審查、會議評審,必要的進行現場核查;

(四)通過形式審查、會議評審、現場核查的,在山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網站上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予以認定和公布,并頒發“山東省新型建筑工業化產業鏈鏈主標識牌匾

第三章  工作責任與支持措施

第十二條  總鏈主負責聯系協調全產業鏈各細分產業鏈,發揮在資本運營、勘察設計、物資采購、新技術應用和施工管理等方面的資源整合能力,牽頭搭建全產業鏈發展合作和科技創新平臺,繪制產業鏈圖譜,梳理產業鏈重點配套企業清單,建立全產業鏈發展自律機制,聯合開展共性關鍵技術攻關和技術成果轉化,組織行業合作交流活動,帶領抱團開拓省外海外市場,帶動產業鏈各方主體協同發展。

第十三條  細分產業鏈主負責協調推動本細分產業發展和技術創新,繪制產業鏈圖譜,梳理產業鏈企業清單,提出產業鏈發展相關政策建議,圍繞建筑業工業化、綠色化、數字化轉型,打造典型工程或產業項目,樹立細分產業發展標桿,引領發展一批專精特新企業,積極向外輸出技術、產品、管理模式、咨詢服務,促進產業鏈企業高質量、高水平發展。

第十四條  認真落實國家、省適用于新型建筑工業化產業鏈發展的財稅、科技、環保、金融、人才、容積率、商品房預(銷)售等方面的各項優惠政策,支持產業鏈發展和項目建設。及時宣傳報道新型建筑工業化產業鏈發展典型經驗和做法,積極營造良好發展氛圍。

第十五條  對符合條件的總鏈主、細分產業鏈主,優先授予“齊魯建造品牌”標識;協調有關部門,支持鏈主申請企業技術中心、技術創新中心及小巨人、瞪羚、獨角獸、單項冠軍、質量標桿企業、科技型企業等認定。

第十六條  鼓勵各地結合實際加大對鏈主支持力度,并在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行業監管中實施分級分類管理。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對總鏈主、細分產業鏈主實行動態管理,定期調度工作推進情況,開展年度實施情況評估,對工作落實到位、積極作為的給予表揚激勵,對工作不主動、成效不明顯的組織整改,必要的予以調整。

第十八條  總鏈主、細分產業鏈主應每季度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提交產業鏈發展情況報告

第十九條  總鏈主、細分產業鏈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山東省新型建筑工業化產業鏈總鏈主或細分產業鏈主認定

(一)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

)發生重(特)大質量和安全事故;

)被列入異常經營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或出現其他嚴重不良信用行為、違法行為

(四)不再滿足總鏈主、細分產業鏈主申報條件;

(五)對產業鏈工作不主動、成效不明顯,經整改達不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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