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歷史建筑和傳統風貌建筑保護利用地方性法規施行
來源:住建部 發布日期:2023-02-03 瀏覽次數:325
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經過審查,決定批準《青島市歷史建筑和傳統風貌建筑保護利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由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條例》對歷史建筑和傳統風貌建筑的認定、保護、利用、保障與監督等作了系統全面的規定。
??拓展保護范圍。《條例》明確傳統風貌建筑概念,將全市特有的里院建筑為代表的大量傳統風貌建筑納入調整范圍,明確概念和認定程序;適當放寬歷史建筑認定年限。對于不滿50年,但歷史、科學、藝術、社會價值特殊的建筑物、構筑物,也可認定為歷史建筑,體現了地方立法的與時俱進,為推動城市建設和城市更新,煥發歷史城區和老建筑生機提供了法治保障。
??理順體制機制。明確各級主管部門職責,《條例》明確市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省級、市級歷史建筑保護利用的監督管理工作,區市主管部門負責縣級歷史建筑和所有傳統風貌建筑保護利用的監督管理工作;明確保護責任分工,《條例》就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的認定、保護過程中市、區兩級保護主管部門的責任分工和程序銜接作了規定,對相關部門的保障監督、信息共享、協作聯動等方面予以規定。
??完善措施體系。《條例》將保護優先擺在突出位置,嚴守上位法禁止性規定,明確保護責任主體,規定保護責任人制度,所有權人、代管人、使用人都為保護責任人,規定了政府的書面告知責任,將保護責任人的主體責任和政府的補充責任落到實處;完善保護制度體系,提出分類保護理念,將價值要素保護和分類保護相結合;提出預保護、采取臨時保護措施、原址保護等要求,為歷史建筑和傳統風貌建筑構建起嚴密有效“安全網”;注重強化保護措施,規定了歷史建筑和傳統風貌建筑定期普查和前期調查制度,對設置保護標志、編制保護圖則、建立檔案具體的保護標準和要求以及監督管理等作出詳細規定;明確修繕相關要求,保護責任人應當按照保護圖則要求負責建筑的維護和修繕,對于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結構或使用性質的行為,需履行審批手續。
??鼓勵活化利用。針對青島市推進歷史建筑和傳統風貌建筑利用過程中碰到的實際問題,《條例》從制度層面完善相關規定、提出支持政策,實現在保護中利用、以利用促進保護。在遵循必要適度的原則下,鼓勵和支持對歷史建筑和傳統風貌建筑進行合理利用,鼓勵發掘、收集、整理、宣傳和利用與建筑有關的歷史事件、典故和傳統藝術、民俗等非物質文化遺產,促進文商旅相融合。
??引入科技賦能。規定應當建立歷史建筑和傳統風貌建筑檔案,鼓勵對歷史建筑和傳統風貌建筑開展數字化檔案信息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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