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規范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
來源:住建部 發布日期:2022-12-29 瀏覽次數:313
為進一步規范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促進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業高質量發展,保障建設工程質量,近日,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下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凡在山西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由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以保障建設工程質量。
??《通知》要求,工程項目建設單位要與檢測機構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檢測合同應明確委托雙方、工程概況、檢測項目、檢測標準、檢測費用的核算與支付、樣品交付、報告交付、檢測結果異議處理等內容。嚴格按照相關標準規范規定委托檢測,不得違規減少檢測項目和數量。建設單位辦理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登記時,要提供委托檢測合同。
??非建設單位委托的工程質量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檢驗批、分項工程、分部工程、竣工等環節的質量驗收依據。建設單位委托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的費用在工程建設“其他費用”中列支,單獨列入工程概預算,專項用于工程質量檢測活動,不得挪作他用,并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直接足額支付工程質量檢測費用。
??檢測過程中,檢測機構要嚴格按照標準規范規定的檢測試驗方法開展現場檢測,長期留存檢測過程視頻影像資料。現場成型試件的制作和養護,要配備符合條件的試驗場所及設備設施,配備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水平現場試驗人員,試件制取過程要留存現場影像資料。特別是對混凝土試塊,要做好標準養護和同條件養護,確保試樣的合規性、代表性和真實性。
??此外,檢測機構接收試樣時,要對試樣狀況、信息、唯一性標識和見證記錄進行確認,發現試樣真實性存疑或不符合見證要求的,不得接收,并對檢測試樣收樣、流轉和檢測等全過程進行視頻采集,長期留存有關視頻影像資料,確保試件樣品的委托、收樣、流轉、原始記錄和檢測報告的可追溯性。
??同時,檢測機構要獨立出具檢測數據和結果,并對出具的檢測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對檢測結果不合格的材料設備、工程實體、使用功能等,建設單位應結合實際,組織有關單位制定相應處置方案,必要時進行專家論證;檢測不合格項目未閉合處理的,或經處理仍不能滿足結構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嚴禁質量驗收。
??相關負責人表示,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對建設、施工、監理、檢測單位落實工程質量檢測責任情況實行全過程監管,健全完善檢測行業監管相關制度,持續加強行業監督管理,對取得資質的檢測機構實行動態監管,各市、縣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檢測機構檢測行為專項檢查,推動工程質量檢測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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